关于印发《武汉市<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委、区环保局以及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武汉城市圈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进一步推进我市清洁生产工作,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环保局联合制定了《武汉市<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二月十一日
武汉市《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6号令)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5]1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60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测试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四条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武汉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各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环保局以及相关部门负责制定辖区内清洁生产目标和年度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计划,组织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监督企业落实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第五条 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自愿审核与政府强制审核相结合、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二章 清洁生产审核范围
第六条 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省、市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武汉市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
(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有毒有害原料或物质主要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名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
第八条 对达标排放、污染物负荷依然较高的企业,可根据污染减排工作的需要,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同时,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所有企业均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提出进一步节能降耗、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目标。
第九条 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各区环保局提出初选名单(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或有毒有害原辅料进货凭证、分析报告)及企业基本情况,报市环保局审核(也可由市环保局直接选定),上报省环保局确定后发布,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名单。市、区环保局在省环保局公布企业名单后,根据管理权限书面通知企业,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委。
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各区环保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提出初选名单上报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在分析企业有毒有害原料使用量或者有毒有害物质排放量,以及可能造成环境影响严重程度的基础上,上报省环保局。由省环保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分期分批确定,并在市级媒体上公布。市、区环保局会同发展改革委根据管理权限,书面通知企业。
第三章 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和验收
第十条 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在市级媒体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公布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名称、规模;法人代表、企业注册地址和生产车间所在地址、主要原辅材料(包括燃料)消耗情况;主要产品名称、产量;主要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去向、污染物浓度和排放总量、应执行的排放标准、规定的总量限额等情况。市、区环保局按照管理权限对企业公布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 列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两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在一年内,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上报市、区环保局和发展改革委。
对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两次审核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二条 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向所在区发展改革委和区环保局提出拟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计划,并按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的内容、程序组织清洁生产审核。各区发展改革委定期汇总自愿审核企业的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三条 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可以由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或委托相应的中介机构完成。
自行组织开展审核的企业应在名单公布后或报送审核计划后4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计划、审核组织、人员基本情况报所在区发展改革委和区环保局。
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在名单公布后或报送审核计划后4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机构的基本情况及能证明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服务合同签订时间和履行合同限期的材料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环保局。
第十四条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后,将《武汉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报表》、《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以及《环境监测报告》等附件上报市、区环保局。经报请省环保同意或委托后,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环保专家以及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审核预验收。
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后,将《武汉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报表》、《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以及附件上报市、区发展改革委,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环保局组织市清洁生产专家库的专家对其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验收。验收通过后,书面通知企业,并抄送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验收未通过的,退回审核报告并责令限期整改(时间不超过半年)。
第十五条 清洁生产审核程序原则上包括审核准备,预审核,审核,实施方案的产生、筛选和确定,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等。
(一)审核准备。开展培训和宣传,成立由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小组,制定工作计划;
(二)预审核。在对企业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确定清洁生产审核重点和企业清洁生产目标;
(三)审核。通过对生产和服务过程的投入产出进行测试及分析,建立物料平衡、水平衡、能量平衡以及污染因子平衡,找出物料流失、能源消耗、资源浪费环节和污染物产生的原因;
(四)实施方案的产生和筛选。对物料流失、能耗浪费、污染物产生和排放进行分析,提出清洁生产实施方案,并进行方案的初步筛选;
(五)实施方案的确定。对初步筛选的清洁生产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可行性分析,确定企业拟实施的清洁生产方案;
(六)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清洁生产审核过程和结果、清洁生产方案汇总和效益预测分析、清洁生产方案实施计划等。
第十六条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行业清洁生产标准,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审核过程是否真实、规范,方法是否合理;
(二)审核报告是否如实反映企业基本情况,污染物的产生与排放情况,有毒有害原料的替代和无害化(包括转移、安全处置)情况,有毒有害原料使用量的变化、存放、转移情况;
(三)清洁生产目标的设定是否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是否符合国家和武汉市节能环保目标、方针、政策,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清洁生产标准;
(四)清洁生产审核重点的选择是否反映了企业的主要问题;
(五)审核报告中是否分析企业达标的具体方案和措施、达标时间承诺的现实可能性;
(六)清洁生产审核提出的无费、低费方案实施情况,中费、高费方案及其实施计划是否现实可行以及实施情况。
具体审核验收工作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环保局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费用由政府承担。
第四章 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八条 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自行开展为主。不具备独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企业,可以委托行业协会、清洁生产中心、工程咨询单位等咨询服务机构协助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咨询服务机构可以为企业提供清洁生产技术咨询、生产工艺及过程诊断等服务,协助企业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第十九条 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如自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应具有5名以上经国家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人员并具有相应的工作经验,其中至少有一名人员具备高级职称,并有5年以上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经历。
第二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环保局通过向社会公开征选和考核的方式,选择确定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并向社会公告,实行动态管理。
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率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应工作条件,具备文件和图表的数字化处理能力,具有档案管理系统;
(三)有2名以上高级职称、5名以上中级职称并经国家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人员;
(四)应当熟悉国家和地方相应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标准,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技术,有能力分析、审核企业提供的技术报告、监测数据,能够独立完成工艺流程的技术分析、进行物料平衡、能量平衡、水平衡计算,能够独立开展相关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和编写审核报告;
(五)无触犯法律、造成严重后果的纪录;未处于因提供低质量或者虚假审核报告等被责令整顿期间。
第二十一条 市、区发展改革委和环保局以及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应当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环保局负责建立全市清洁生产审核专家库,组织清洁生产审核培训,选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规范企业和咨询服务机构清洁生产审核行为。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企业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者相关费用科目;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经验收合格的,其费用可由市级财政予以适当补贴。
第二十四条 对于企业清洁生产的中、高费项目,在市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的补助。各区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
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应当安排适当资金用于支持已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市、区发展改革委在制定和实施政府投资计划时,对已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应当将企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中的节能、节水、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预防污染等清洁生产项目列为重点领域,加大投资支持力度。
市、区环保专项资金可以用于支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对符合《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清洁生产项目,经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合格的,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在排污费使用上优先给予安排。
第二十五条 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联合对其进行表彰和奖励,并授予“武汉市清洁生产企业”称号,有效期三年;如该企业在持续清洁生产有效期内,经再次审核,节能减排效果明显、成效显著,或清洁生产达到国际或国内行业领先水平的企业,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联合命名为“武汉市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有效期五年,并在市级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六条 对自愿组织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在申请政府有关优惠政策时,政府各部门应优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市、区各部门在推动清洁生产工作过程中要重视科技的作用,注重先进工艺、技术、产品的开发、推广和应用。市科技局要加大科研支持力度,为清洁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八条 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企业内部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对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中成效显著的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